深圳市智诚海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于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7】56号)等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运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现本公司就所管理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的增值税事项作出如下提示性公告: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管理人将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支付,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敬请投资者知悉!更详细信息,投资者可登陆管理人网站http://zchw.cn或拨打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5-4455了解咨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诚海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